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

國土部澄清:開發商「拿地」可分期付款

國土部澄清:開發商「拿地」可分期付款

2007/10/11 09:46
據《上海證券報》報道,日前,國土資源部正式發布了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》,該《規定》強調,受讓人必須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讓金後,方可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,未按合同繳清土地全部出讓金的,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。對此,業內人士解讀認為,這意味著開發商拿地將不能進行「分期付款」。
  
然而,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,這種理解不確切。如果不違反合同約定,開發商拿地還可以「分期付款」,但不可以分期拿證。
  
據了解,該規定是防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,一些地方存在著受讓人未繳清全部出讓金,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,或根據付款進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,造成了一些項目房子都賣了還沒交齊土地出讓金的現象出現,同時,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資金,就大量拿地的問題。
  
業內人士表示,《規定》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後,這種行為將被明令禁止。有開發商表示,這一政策不僅規範了拿地程序,還將大大打擊部分開發商蓄意囤積土地的行為。《經濟通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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